Article 17

In force

采用商业银行存管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专用存款账户支付结算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