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可以使用单用途卡自有发卡系统、第三方发卡系统或者公共发卡系统。单用途卡自有发卡系统和第三方发卡系统统称业务处理系统。纳入备案管理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业务处理系统的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对接工作。经营者使用公共发卡系统的,或者其业务处理系统已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的,视同已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