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营者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可以使用单用途卡自有发卡系统、第三方发卡系统或者公共发卡系统。单用途卡自有发卡系统和第三方发卡系统统称业务处理系统。

纳入备案管理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业务处理系统的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对接工作。

经营者使用公共发卡系统的,或者其业务处理系统已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的,视同已办理备案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