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纳入备案管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单用途卡发行、兑付等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