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场所内发生组织或者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