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等特种行业和下列采取特定管理措施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一)营业性棋牌室;(二)提供歌舞娱乐服务的酒吧;(三)点播影院;(四)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五)营业性射击场;(六)提供互动娱乐服务的桌游室、台球室、剧本娱乐等营业性场所;(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采取特定管理措施的其他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