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馆、公共场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