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二)发现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者违法违规发布信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或者不适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督促相关经营者在平台发布相关服务信息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