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场所内发生组织或者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依法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