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检查治安防范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