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应当报代表团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