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应当报代表团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