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给予褒扬激励:

(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关机关、组织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有关机关、组织密切联系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

(五)其他在代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