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