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