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建设。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投资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建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