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建设。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投资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