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将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予以保障,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充分衔接专项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信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