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