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