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路口或者设置车行坡道的;(二)擅自在城市桥梁或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三)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影响桥梁安全作业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