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隔离带、路肩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收集、输送城市雨水、污水的管网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渠、雨水口、排水口、排水窨井、泵站等设施;

(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接纳并集中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等场所的功能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及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