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施工作业时,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间,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设备和工艺,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及作业人员安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