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畅通,路面无明显坑洼、龟裂,人行道地砖平整、无松动。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雨水篦子等设施应当稳固,与路面平顺相接,无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