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水平,实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节能、低碳、环保。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启闭时间应当根据自然天气、季节更替、节能降耗等因素确定。

鼓励专业性能源管理单位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