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设置的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视频监控、有线电视、公交站点等设施,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在满足相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同类管线同槽同井或者共廊等方式建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