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保修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