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缘石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