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缘石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