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应当依法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产业工人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