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期权、分红以及成果命名、表彰等方式,激励产业工人创新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可以与产业工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应当依法对完成、转化该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