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激励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市)总工会应当组织做好工匠人才培育选拔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工匠培育工作制度,支持产业工人参加工匠人才培育选拔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