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激励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人才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