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募、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分别按照规定享受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关待遇。

鼓励企业对产业工人中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