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应当承担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产业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