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业技能提升第十四条有效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