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等需要,加强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