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