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等方面壁垒,不得制定和实施地域要求、所有制要求、行业要求等歧视性政策,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设定不合理门槛,通过市场化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