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加强创新创业交流合作,鼓励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之乡”、“足球之乡”、“华侨之乡”等各类资源,制定和实施激励措施,推动创新创业主体与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区域的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常态化合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