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实施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执行公务等对创新创业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创新创业主体参加考核、评比、评优、会议、培训、考试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