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探索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合作,为创新创业主体融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梅州设立分所,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落户梅州,支持本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联营;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在梅州设立业务机构,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三)加强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和推介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等供需对接平台,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加境内外展会、经贸等活动,为市场主体开展涉外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其他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合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