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四章 乡村振兴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开展乡村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创新创业辅导培训,培育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创客、“产业村长”等。支持和引导本土乡村能人、外出就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