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三章 创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资源实际,在以下方面培育孵化可持续运营的文体产业品牌:(一)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烧火龙、杯花舞等非遗表演;(二)客家菜、茶、酒等非遗饮食;(三)陶瓷、木雕等传统工艺与文创;(四)客家围龙屋等古民居活化利用;(五)客家文化博物馆、非遗街区等文旅体验;(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培训等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