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三章 创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引导创新创业主体发展康养产业,依托特色中医药、特色旅游、客家文化等资源,开发医养旅居、中医药养生、绿色保健食品等康养产品和项目。支持康养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具有梅州特色的康养服务品牌。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