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支持统筹协调机制,动态梳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资源,制定标准厂房使用规范,及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招引,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围绕创新创业主体个性需求,依法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以外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用于服务创新创业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