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创新政企合作模式,推进用地有序流转。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合理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用地需求,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保障机制,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对于实现工业化量产的产业空间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