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二章 创新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盘活利用国有闲置资产,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场地支持,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资产使用效果,及时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动集体闲置资产与创新创业项目相结合,精简申报材料与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