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融资机构在梅州依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并购投资基金,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投资的基金体系。

鼓励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有条件地探索发起、设立投资母基金或者参与上级政府设立的投资母基金,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与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主体。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