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创新创业的财政投入,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率优惠的中长期信贷等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续贷等支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