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