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