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一调配所属学校的教师,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