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农村边远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受津贴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险,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